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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、公安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(勞社廳發[2006]28號)
《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(試行)》
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(試行)
公 安 部
聯合發布
勞動和社會保障部
二00六年十一月
說 明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的有關規定,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,規范保安職業教育、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,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、公安部共同組織有關專家,制定了《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》(試行,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。
一、 本《標準》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》為依據,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,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、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,對保安職業的活動范圍、工作內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《標準》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,既保證了《標準》體例的規范化,又體現了以保安職業活動為導向、以保安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,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,符合培訓、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。
三、本《標準》依據有關規定將保安職業分為5個等級,包括職業概況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。
四、本《標準》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參加編寫的主要人員有:劉文璽、池世才、叢鋒、石小迎、何智。參加審定的主要人員有:馬維亞、陳蕾、顧巖、顧道先、戴思鴻、謝平、孫堯、初京、拓跋俊華、林賢杰、郭太生、方保仁、王健、張昕聰、謝曉、卓衛紅、徐式華、郭江漢、姜樹理、李龍文、張偉光、許肅軍、孫久濤、安國慶、周忠義、黃潤新、王龍天。本《標準》在制定過程中,得到中國保安協會、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、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、遼寧省保安協會等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致謝。
五、本《標準》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、公安部批準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
1.職業概況
1.1職業名稱
保安員。
1.2職業定義
在保安服務組織中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人身、財產、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務的人員。
1.3職業等級
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,分別為:初級保安員(國家職業資格五級)、中級保安員(國家職業資格四級)、高級保安員(國家職業資格三級)、保安師(國家職業資格二級)、高級保安師(國家職業資格一級)。
1.4職業環境
室內、室外。常溫。
1.5職業能力特征
身心健康,具備相應崗位所要求的身高、體能、技能標準,具有一定的觀察、理解、表達、判斷、應變、自衛、自控、溝通、指揮、協調及自主學習、執行的能力。
1.6基本文化程度
初中畢業。
1.7培訓要求
1.7.1培訓期限
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,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。晉級培訓期限:初級保安員不少于264標準學時;中級保安員不少于150標準學時;高級保安員不少于200標準學時;保安師不少于250標準學時;高級保安師不少于150標準學時。
1.7.2培訓教師
培訓初級保安員、中級保安員的教師應具有高級保安員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公安、法律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;培訓高級保安員的教師應具有保安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公安、法律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;培訓保安師、高級保安師的教師應具有高級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公安、法律、管理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。
1.7.3培訓場地設備
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標準教室及示教設備、實訓場地及訓練器材、設備。
1.8鑒定要求
1.8.1適用對象
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。
1.8.2申報條件
——初級保安員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(1)經本職業保安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,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。
(2)連續從事本職業見習工作1年以上。
——中級保安員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職業初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。
(2)取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。
(3)愿意從事本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。
(4)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——高級保安員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(1)取得本職業中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。
(2)取得保安專業大專學歷。
(3)具有大專學歷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。
(4)具有大學本科學歷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。
(5)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。
——保安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(1)具有大專學歷,取得本職業高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(2)具有大專學歷,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。
(3)具有大學本科學歷,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5年以上。
(4)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,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——高級保安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
(1)具有大專學歷,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
(2)具有大學本科學歷,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
(3)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,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。
1.8.3鑒定方式
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。理論知識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或上機的方式。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或模擬現場操作等方式。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實行百分制,成績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。初級、中級、高級保安員須通過體能測試。保安師和高級保安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。
1.8.4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
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:15 ,每個標準教室不少于2名考評人員;技能操作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:3,且不少于3名考評員 ;體能測試考核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:5,且不少于5名考評人員;綜合評審委員不少于5人。
1.8.5鑒定時間
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于90min;技能操作考核時間按實際操作項目需要確定;綜合評審時間不少于30min。
1.8.6鑒定場所設備
理論知識考試在標準教室進行,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夠滿足技能操作的場所進行。
2.基本要求
2.1職業道德
2.1.1職業道德基本知識
2.1.2職業守則
(1)遵紀守法,誠實守信;
(2)愛崗敬業,熟悉業務;
(3)掌握技能,強健體能;
(4)文明值勤,熱情服務;
(5)見義勇為,奉獻社會;
(6)恪盡職守,保障安全。
2.1.3工作紀律
(1)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。
(2)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,按照合同規定保護客戶的人身、財產、信息安全。
(3)文明值勤,禮貌待人,以理服人。
(4)廉潔奉公,不謀私利。
(5)遵守客戶單位的規章制度,嚴守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。
2.2基礎知識
2.2.1基礎理論知識
(1)保安服務業的產生和發展。
(2)保安服務的概念、性質。
(3)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及組建條件。
(4)保安人員的職責和權限。
(5)保安人員的基本素質及行為規范。
2.2.2專業基礎知識
(1)保安勤務知識。
(2)安防技術與設施知識。
(3)消防安全知識。
(4)現場保護知識。
(5)現場救助常識。
(6)內務管理知識。
(7)保安禮儀常識。
(8)安全管理知識。
(9)交通安全知識。
(10)計算機操作常識。
(11)防衛術知識。
(12)人際溝通技巧。
2.2.3相關法律、法規知識
(1)基本法律常識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(2)行政法律法規常識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信訪條例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》的相關知識。
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的相關知識。
(3)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常識:
公安部等有關部委制定的相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相關內容。
(4)其他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與保安業務有關的內容。